1、商君之法過於嚴厲過於苛刻,能收到成效但是弊端太多,只能適用與亂世戰時,而不適合一統天下之後。
2、秦法過於嚴酷,秦人習慣,可別的諸侯國人難以適應,秦人習慣養成了秦法的酷厲,這在天下人看來未免苛求過份。
3、秦統一天下後沒有適時對法制做出確切的效正修改,只知道延續酷厲,以致天下人皆稱為暴秦。
4、未給六國士子出路(六國與秦國最大差別是士子多,文化盛),疆域統一不等於人心統一。
5、未能演進成熟的政教關係。
6、法治變異,術勢摻雜。
7、斬草不除根,六國王族貴胄大部保留。
1、商君之法過於嚴厲過於苛刻,能收到成效但是弊端太多,只能適用與亂世戰時,而不適合一統天下之後。
2、秦法過於嚴酷,秦人習慣,可別的諸侯國人難以適應,秦人習慣養成了秦法的酷厲,這在天下人看來未免苛求過份。
3、秦統一天下後沒有適時對法制做出確切的效正修改,只知道延續酷厲,以致天下人皆稱為暴秦。
4、未給六國士子出路(六國與秦國最大差別是士子多,文化盛),疆域統一不等於人心統一。
5、未能演進成熟的政教關係。
6、法治變異,術勢摻雜。
7、斬草不除根,六國王族貴胄大部保留。
主要原因有:
1、徭役繁重,秦始皇大興土木,修阿房宮,築驪山墓,修長城,開靈渠,戍邊塞,修馳道等,大量人口脫離生產,田地荒蕪;
2、刑罰嚴酷,一人犯法,株連親族鄰里,致使數十萬人成為囚徒,大量農民逃往山林,轉為盜賊;
3、賦稅十分嚴重,有田租,有按人口徵收的戶稅,還有其他大量苛捐雜稅;
4、土地兼併嚴重,大量農民失去土地,無法進行生產維持生活;
5、秦二世昏庸無能,信任宦官趙高,危害忠臣百姓,導致民不聊生,天下豪傑奮起反抗。
原因如下:
1、社會環境對新制度的制約性:諸侯分封與郡縣制的矛盾、宗親制與中央集權制的矛盾、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矛盾;
2、解決問題的激進性:很多制度、法規都急於求成;
3、關鍵人物的負面影響:李斯、趙高等人在始皇帝過世後,加劇了秦朝的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