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不屬於單獨行為。
無因管理在法學上的定義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簡言之,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為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所以它是“事實行為”的一種。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不屬於單獨行為。
無因管理在法學上的定義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簡言之,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為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所以它是“事實行為”的一種。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無因管理之債發生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明確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些規定可作為見義勇為索賠案件的處理依據。
在民事上見義勇為就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就是為了他人利益,一般是指他人人身、財產免受損害而管理他人事物。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