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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

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

  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為:

  1、須為他人管理事務。首先,他人事務須為特定人的事務,而非公益事業。其次,必須在客觀上為他人管理事務。再次,無因管理不限於單純的管理行為,也包括為他人提供服務。

  2、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無需表示,無因管理即可成立。

  3、須無法律上的根據。即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沒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一個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是民法中債的發生根據之一。根據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係;本人負有償付費用並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見義勇為算是無因管理嗎

  在民事上見義勇為就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就是為了他人利益,一般是指他人人身、財產免受損害而管理他人事物。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屬於單獨行為嗎

  無因管理不屬於單獨行為。

  無因管理在法學上的定義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簡言之,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為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所以它是“事實行為”的一種。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管理的型別有哪些

  無因管理包括三種類型:(1)誤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誤信管理。誤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管理。產生誤信的原因有幾種,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所承擔的責任亦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 ...

管理的型別及法律效果

  實際上我國《民法總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對無因管理作出分類。但是在理論上,經常會將無因管理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其實就是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也就是說管理人雖然管理了他人事務,但卻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比如說管理人張某將李某所有的土地,誤認為歸自己所有,並請僱工為 ...

什麼叫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什麼叫管理請舉例說明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舉例:如甲家的牆是危牆,鄰居乙出於好心將其加固。則乙的行為產生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特徵為:管理人要有管理 ...

見義勇為屬於管理的一種嗎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無因管理之債發生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明確規定 ...

遺失物管理的概念是什麼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 ...

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