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透過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配偶時,應先透過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人,再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該債權能否得到償還,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對借貸關係認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