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該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既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無罪推定原則意味著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無罪的。
無罪辯護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該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既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無罪推定原則意味著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無罪的。
無罪辯護量刑的技巧有:
1、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無罪辯護
2、可能有罪的案件切忌無罪辯護
3、明顯無罪的案件切忌輕罪辯護
4、無罪辯護切忌不與委託人溝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據此,審理案件時,任何與定罪、量刑的有關事實、證據,法庭都應當主持調查、辯論。
《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的規定有:
1、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辯護人的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