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未年檢的會被登記機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營業執照未年檢的會被登記機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1、可以向申辦營業執照的工商局進行補報,具體可以向當地的工商局進行諮詢或者撥打12315(工商管理局熱線)諮詢。
2、不正常年檢的可能會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責令期限內未進行年檢的可能會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更嚴重的情況是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