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沒有明確所贈與的物件,該車輛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享受到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因此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應均等分割共同財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法律不會干涉財產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沒有明確所贈與的物件,該車輛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享受到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因此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應均等分割共同財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法律不會干涉財產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的,可以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登記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為參與出資、裝修的,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在其他情況下,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主要出資方在分割時應分得主要份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父母出錢買房的,如果是父母在婚前出資購房,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也就是說,離婚時應當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來分割房產;如果是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由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在結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則通常視為一方父母對另一方的贈與,離婚時,房產屬於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贈與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則一方父母可以撤回贈與,要求另一方返還贈與的財產,但只要雙方達成了結婚的目的,則該財產就屬於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也屬於其個人,一方及一方的父母無權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