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一、父母欠債,如果被訴至法院,在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情況下,會被法院拉入失信人員名單,對子女有影響。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父母欠債,被訴至法院,對子女沒有影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看情況:一、父母欠債,如果被訴至法院,在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情況下,會被法院拉入失信人員名單,對子女有影響。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父母欠債,被訴至法院,對子女沒有影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一般是沒有影響的,欠債起訴屬於民事糾紛,如果後期拒不償還,將會被法院納入失信名單中,可能對子女以後的就業和上學造成影響,比如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借款合同僅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就是隻能由欠款人還債,個人負債不會連累家人,不存在父債子償、夫債妻償的情況。
除非是另一方在法律上也需要對這筆債務承擔責任,如子女是該筆債務的擔保人或者共同債務人、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