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夫妻是不可以分割孩子名下的財產的,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理解,財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於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父母離婚孩子可以改名字。
離婚後孩子的姓名的更改,是需要經過生父以及生母雙方的同意的。
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父母離婚後,孩子的姓是可以改的,可以改期隨母姓或者隨母親另外的伴侶而姓。根據《婚姻法》,父母離婚後,孩子可以繼續喝父親姓,一般而言,想要給孩子改姓的,雙方都應該進行協商再行,父母離婚,沒有一方是可以隨便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年滿十八週歲後,有權自主隨父或母姓。
出軌原則上不影響財產分割,屬於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夫妻離婚父母名下財產不算,離婚時只能分割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 ...
夫妻離婚財產可以給孩子,可以用協議或者合同的方式約定將財產給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 ...
離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 ...
離婚又復婚財產分割協議仍有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為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在我國不離婚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 ...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而反悔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