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成年後,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在父母離婚時,法律不再處理有關子女撫養的問題,子女願意隨誰生活,由其自己獨立決定,法律不予干涉。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孩子成年後,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在父母離婚時,法律不再處理有關子女撫養的問題,子女願意隨誰生活,由其自己獨立決定,法律不予干涉。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成年孩子一般不需要判決歸誰撫養,因為孩子已經成年後,父母沒有撫養的義務,自己獨立生活。如果孩子已經成年但還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或者有需要給付撫養費的法定情形的,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