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險駕駛罪屬於交通肇事罪,量刑按情節分別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的行為有: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犯危險駕駛罪屬於交通肇事罪,量刑按情節分別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的行為有: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構成危險駕駛的共犯的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危險駕駛中出現以下10種情節不適用緩刑: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2、有衝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5、有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9、嚴重超載駕駛的;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