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立功的時間,要求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二)立功的表現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
(2)提供重要線索。
(三)立功的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立功的時間,要求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二)立功的表現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
(2)提供重要線索。
(三)立功的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貪汙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3、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汙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汙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絡,互為條件;
5、共同貪汙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汙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構成過失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即年滿16週歲以上,並且精神正常;
(2)實施了某種不該實施的行為;
(3)主觀上存在過失;
(4)客觀上必須是造成了嚴重的而不是一般的危害結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