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註冊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公司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獨資企業註冊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公司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一個人,而且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此處所稱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獨資企業法,而適用外資企業法。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如前所述,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號權。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的名稱應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於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並不是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與之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並無所虞,故獨資企業法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有最低註冊資本金,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這一規定便於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利於獨資企業的發展。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存續與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必備不可。至於經營場所與經營條件的規模與數量等原則根據各企業不同情況來確定。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關於從業人員的人數,法律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企業視情況而定。
1、經營時間。企業貸款風險很大,貸款機構對企業經營時間會有一定的要求,至少要1年以上,畢竟能經營1年以上的企業基本都有了盈利,也有了一定的規模,在行業算是站住腳。
2、公司財力。企業貸款風險大,需要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還要證明企業有收入,能夠盈利,貸款機構會從企業提交的財務明細、上下游合同、流水、存款等方面判斷公司財力,滿足條件才會給批貸。
3、經營地方。正規的公司都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是租賃的。
4、企業信用。企業主和企業法人都要信用良好,尤其是企業得誠信納稅,沒有處罰記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