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二、汙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排汙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汙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一、原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二、汙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排汙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汙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汙染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中對環境汙染罪的規定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