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另外,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另外,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延期舉證申請時效一般在舉證期限內有效,如果當事人延長舉證後仍提交證據困難,亦可以再次申請延期,至於延期舉證能夠延期多久,就要看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