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物體打擊、提升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和國防科研生產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物體打擊、提升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和國防科研生產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安全生產是指企事業單位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裝置和產品安全,以及交通運輸安全等。安全生產活動記錄包括安全生產培訓、安全生產演練、安全生產考卷、安全生產自檢記錄、安全生產巡檢記錄、安全生產問題整改通知單及整改記錄、安全生產專題會議記錄等。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築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二、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築幹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
五、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
六、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責任中,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於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