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四)小項表述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可見,如果產假人員在產假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用工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在產假結束直至一年的哺乳期內都不可以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能“續延”,直至哺乳期結束。在滿一年的時候用工方可通知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該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四)小項表述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可見,如果產假人員在產假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用工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在產假結束直至一年的哺乳期內都不可以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能“續延”,直至哺乳期結束。在滿一年的時候用工方可通知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該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合同到期自動順延條款是有效的,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勞動合同期滿後,若雙方對本合同的繼續履行無異議的,則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一年,本合同的各項條款繼續有效。”此時有效,否則不具有效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適用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