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商標: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將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誌。商品商標可以是具有某種含義或毫無任何意義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如同其它商標一樣,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用條款,不損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均可成為商品商標。
2、店名和商標是兩個概念,店名可以是商標也可以不是。商標是使用的產品或服務的標誌, 店名是企業字號, 分別受不同的法律保護,店名可以和商標一致, 也可以不一致。
1、產品商標: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將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誌。商品商標可以是具有某種含義或毫無任何意義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如同其它商標一樣,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用條款,不損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均可成為商品商標。
2、店名和商標是兩個概念,店名可以是商標也可以不是。商標是使用的產品或服務的標誌, 店名是企業字號, 分別受不同的法律保護,店名可以和商標一致, 也可以不一致。
商標是品牌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只是品牌的標誌和名稱,便於消費者記憶識別。但品牌有著更豐厚的內涵,品牌不僅僅是一個標誌和名稱,更蘊含著生動的精神文化層面的內容,品牌體現著人的價值觀,象徵著人的身份,抒發著人的情懷。
品牌的本質是品牌擁有者的產品、服務或其它優於競爭對手的優勢能為目標受眾帶去同等或高於競爭對手的價值。其中價值包括:功能性利益、情感性利益。
廣義的品牌是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資產,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識別的心智概念來表現其差異性,從而在人們意識當中佔據一定位置的綜合反映。品牌建設具有長期性。
狹義的品牌是一種擁有對內對外兩面性的標準或規則,是透過對理念、行為、視覺、聽覺四方面進行標準化、規則化,使之具備特有性、價值性、長期性、認知性的一種識別系統總稱。這套系統我們也稱之為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體系。
現代營銷學之父科特勒在《市場營銷學》中的定義,品牌是銷售者向購買者長期提供的一組特定的特點、利益和服務。
品牌是給擁有者帶來溢價、產生增值的一種無形的資產,它的載體是用於和其他競爭者的產品或勞務相區分的名稱、術語、象徵、記號或者設計及其組合,增值的源泉來自於消費者心智中形成的關於其載體的印象。
品牌承載的更多是一部分人對其產品以及服務的認可,是一種品牌商與顧客購買行為間相互磨合衍生出的產物。
商標和品牌的區別是: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受商標法保護,品牌只是一個經濟概念。商標權人一但註冊商標,就享有商標專用權,其他人未經允許是不可以再註冊使用的。對於企業來說,可以有幾個品牌,但商標只可以有一系列。商標的功能是使商品起到識別的作用,而品牌則關係到企業的整體形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