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書面通知,並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2、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或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就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工資的支付,補償金的支付,工作的交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出具等一系列問題約定明確。按協議執行。
1、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書面通知,並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2、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或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就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工資的支付,補償金的支付,工作的交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出具等一系列問題約定明確。按協議執行。
被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能得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是否可以辭退患病員工要看具體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薪水後,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限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訓練或者調整工作職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招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未能就變換勞動合同內容達到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