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期間不可以對債權人清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申報債權期間不可以對債權人清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依照破產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就可以獲得繼續經營的機會,企業暫時免除各債權人的訴訟和要求。
根據《擔保法》,如果是連帶保證,那就沒有問題,銀行做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尤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簽訂保證合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那麼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是一般保證,本來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應該停止一切債權行使,但《擔保法》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依照題中情況,可以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92條: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申報債權的範圍是: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5、債務人破產涉及保證人的債務清償。
【法律法條】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