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是視證據種類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應該在開庭前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週內,不過在庭審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新證據或當事人無能力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對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如若不明白,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關於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是視證據種類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應該在開庭前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週內,不過在庭審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新證據或當事人無能力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對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如若不明白,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1、目前註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註冊資本大小和註冊資本認繳年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
2、所以,關於註冊資本認繳年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
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夠加以執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屆滿,如果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的效力將消失。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後當事人可以隨意取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