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要向事故車輛扣留地的法院提出,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訴前財產保全要向事故車輛扣留地的法院提出,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甚至損毀財產,從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則申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請人名下財產以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依法遞交申請書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同時還應當提供與保全財產數額相當的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可不予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對):
1、受理案件通知書影印件;
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個人簽名、單位蓋章);
3、擔保財產所有權人出具的擔保函(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案外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名);
4、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
5、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或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當事人申請查封、扣押機器裝置、貨物等物品的,必須提交該物品的準確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情況等,並根據法院的要求承擔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責任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