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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婚前的房子離婚歸誰

男女結婚前的房子離婚歸誰

  男女結婚前的房子離婚的歸屬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在婚前取得產權的房產,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產都歸產權房所有。婚後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的,在離婚分割房產時,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2、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3、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結婚前的房子離婚歸誰

  結婚前的房子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歸一方個人所有。

  除非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證登記了雙方的名字,或者登記一方名字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出資了的,可以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母婚後給買的房子離婚歸誰

  1、若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同時也要看房屋產權登記在誰名下,若登記對方一人名下,則視為對雙方的贈予,離婚時由雙方平均分割。

  3、法律依據:《新婚姻法解釋三全文》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貸款買的房子離婚

  當今社會,結婚買房已成了標配。但是婚後貸款買的房子歸誰,還要視實際情況來定。在婚姻期間,即使是一方出資購買,如夫妻雙方沒做出明確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子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但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夫妻按該房子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如由一方父母全款購買,且指定贈與個人,屬個人財產。   法律依 ...

結婚的財產離婚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是不必參加分割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產生,如果沒有約定,則適用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 ...

離婚時孩子房子

  雙方離婚時,關於房產的分割,與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沒有關係的,應該區別對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 ...

結婚後買的車離婚

  結婚後買的車,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使用權,任何一方都無權獨佔。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分割車子的歸屬問題,以協商解決的結果分割。【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 ...

結婚彩禮錢法律上

  給女方贈與彩禮是我國結婚時的傳統習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方給女方贈送彩禮後,女方出現悔婚或者結婚後不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 ...

婚後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應該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說,這種情形下,該房產應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原則上應當平均分割。但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且只寫自己子女的名字的,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則屬於個人房產。   【法律依據】 ...

寶寶一個月離婚

  一般跟隨母親。《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即雙方的生活水平,居住環境、受教育程度等。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