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債務人可以另行提供擔保,取代留置擔保,消滅留置權。債的擔保方式有許多,就比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些擔保方式都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方式,須經債權人認可,否則不能消滅留置權。
2、留置物佔有的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是留置權存在的前提,如果債權人對留置物佔有的喪失,使得留置擔保的基礎喪失,會因而構成留置權的消滅原因。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240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債務人可以另行提供擔保,取代留置擔保,消滅留置權。債的擔保方式有許多,就比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些擔保方式都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方式,須經債權人認可,否則不能消滅留置權。
2、留置物佔有的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是留置權存在的前提,如果債權人對留置物佔有的喪失,使得留置擔保的基礎喪失,會因而構成留置權的消滅原因。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240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合同變更的原因如下: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5雙方協商一致後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7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1、供暖系統原因:頂層住戶把截門完全或部分關閉,造成迴路不暢或中斷。另一個因素是暖氣系統阻塞,一些執行多年卻沒有得到必要維護和養護的暖氣系統出現的阻塞,滲漏等現象影響到整個系統的供暖效果。
2、暖氣自身原因:現大多數居民使用的還是老式鑄鐵暖氣,這種暖氣大多造型老舊。所以,要想從根本上熱起來,最好的辦法還是使用免罩的。
3、暖氣有水聲:主要集中在上進下出的安裝方式上,原因為散熱器內部有氣體不能排出。解決方式為將散熱器供水閥門關閉,將排起閥開啟,將散熱器內部氣體排出,關閉排氣閥,將供水閥門開啟即可。
4、暖氣震動:檢查散熱器掛件是否鬆動,如掛件未鬆動應檢查系統上是否存在震源導致散熱器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