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小區封閉是否合法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某小區存在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鎖管理則可能造成傳染病的擴散,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該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決定並不構成對公民行動自由權的侵害。
相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小區存在病毒感染患者,那麼此時行政機關無權決定該小區進行封閉管理。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是對公民行動自由的侵犯,因為其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疫情小區封閉是否合法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某小區存在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鎖管理則可能造成傳染病的擴散,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該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決定並不構成對公民行動自由權的侵害。
相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小區存在病毒感染患者,那麼此時行政機關無權決定該小區進行封閉管理。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是對公民行動自由的侵犯,因為其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疫情小區封閉式管理是否合法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某小區存在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鎖管理則可能造成傳染病的擴散,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該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決定並不構成對公民行動自由權的侵害。
相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小區存在病毒感染患者,那麼此時行政機關無權決定該小區進行封閉管理。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是對公民行動自由的侵犯,因為其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武漢是受疫情影響最為嚴重的城市,武漢大部分企業是無法復工復產的,所以武漢企業與員工協商調整薪酬共渡難關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