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因其租房是為了居住,疫情並未造成其不能實現該合同目的,解除合同不屬於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亦不可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因此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因其租房是為了居住,疫情並未造成其不能實現該合同目的,解除合同不屬於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亦不可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因此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第一,員工經過單位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第二,員工與單位約定競業限制,單位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員工與單位之間存在這兩種情形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退房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主要為開發商並未違約,也沒有采取不當行為,而購房者執意要求退房,且開發拒絕就退房達成協議。
只有以下情況可以退房不用支付違約金:
(一)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
(二)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
(三)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四)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五)逾期交房達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