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我國法律規定,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當事人只是從疫區返鄉,並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致他人感染,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例,其中提到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免造成更嚴重影響。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因存在傳染性,很多地方政府釋出了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的規定。
因此,在新冠肺炎爆發流行期間,拒不戴口罩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公民應當遵守規定,這是法定的義務。在重大疫情的防控下,個人不遵守行政機關針對公共衛生事件釋出的隔離、封閉規定,違規情節嚴重者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