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且直接導致他人患病後重傷、死亡的,或直接導致大量密切接觸者(尤其是醫務人員)被隔離觀察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且直接導致他人患病後重傷、死亡的,或直接導致大量密切接觸者(尤其是醫務人員)被隔離觀察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期間上報虛假資訊,涉嫌瞞報疫情,可能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1)《刑法》第四百零九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期間隱瞞真實行程構成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