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的貸方表示結轉的發出商品的銷售成本。發出商品是託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後,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定“發出商品”帳戶組織核算。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和代購貨單位墊付的運雜費借記該帳戶,收到貨款後,按發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墊運雜費貸記該帳戶,由購貨單位退回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也在該帳戶的貸方反映。
發出商品的貸方表示結轉的發出商品的銷售成本。發出商品是託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後,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定“發出商品”帳戶組織核算。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和代購貨單位墊付的運雜費借記該帳戶,收到貨款後,按發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墊運雜費貸記該帳戶,由購貨單位退回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也在該帳戶的貸方反映。
1、因為發出商品是指:商品的使用權尚未轉移,且還沒有達到收入確認標準的商品;但卻是會再將來給企業帶來現金流入,並且可以計量,所以要把發出商品確認為資產。
2、發出商品是託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後,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定“發出商品”帳戶組織核算。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和代購貨單位墊付的運雜費借記該帳戶,收到貨款後,按發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墊運雜費貸記該帳戶,由購貨單位退回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也在該帳戶的貸方反映。
發出商品是託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後,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定“發出商品”帳戶組織核算。。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和代購貨單位墊付的運雜費借記該帳戶,收到貨款後,按發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墊運雜費貸記該帳戶,由購貨單位退回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也在該帳戶的貸方反映。為了簡化核算手續,平時發生的發出商品不在“發出商品”帳戶內反映,而是設定“發出商品登記簿”(見“發出商品登記簿”)予以登記,如在月度內某項發出商品已收到貨款,則可作銷售處理。月末將已辦理委託收款手續而未收到貨款的發出商品彙總記入“發出商品”帳戶,下月初用紅字予以衝轉。在資金平衡表中,“發出商品”專案反映已辦理委託收款手續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而未辦理委託收款手續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則在“產成品”專案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