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勞動糾紛時,可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發生了勞動糾紛時,可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發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辦法如下: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可以先找當地村委或者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進行調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在起訴之前,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儘量能夠做訴訟財產保全,避免被告轉移財產不能執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