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會總監屬於企業高管,一般監事屬於中層以下的管理人員。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和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公司監事會總監屬於企業高管,一般監事屬於中層以下的管理人員。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和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以上條款是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企業高管收受回扣是非法的,數額較大時將會構成刑事犯罪。
緩刑人員可以擔任企業高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