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有: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監護人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有: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瑕疵出資指出資人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未足額出資或出資的財產權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資和履行出資義務後的抽逃出資行為。
資本瑕疵的民事責任,為了保證公司資本的充實,維護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各國立法對股東和公司的發起人規定了嚴格的出資責任,包括股東出資違約責任和資本充實責任。我國公司法亦相應規定了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和差額填補責任。因股東瑕疵出資導致公司註冊資本不足,出資不實的股東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一般表現為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依法要求出資違約的股東賠償因未繳付或未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在《公司法》中,公司股東除了依法承擔有限責任外,股東基於其違法或違約行為,導致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股東濫用職權的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其一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股東出資的違約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否則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公司股東出資不實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