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保全的法定解除條件有: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收回的。
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是: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
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本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
4、債務人是否屬於破產法適用範圍內的民事主體。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一、破產清算的特點有:
1、破產程式中的債務人己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清償義務,故須以破產方式解決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問題。
2、破產清算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屬於債權的集體清償程式。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係的全面清算,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為企業法人的,清算完成後 ...
破產清算評估專案包含以下:
(1)對破產企業部分財產(指定的財產)進行評估;
(2)對破產企業列入破產清算的全部財產進行評估;
(3)對列入破產清算的全部財產進行評估,並對破產企業債務進行清查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 ...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在申請者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才能申請的,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事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 ...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條件有: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合同的,侵害權益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 ...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取保候審:
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 ...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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