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由此可見,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與普通離婚案件相比較,在開庭審理的程式上要更加註重婚姻無效證據的提交,婚姻無效的證據一定要圍繞上述四點展開,否則,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下面,我們詳細說一下開庭審理的具體程式:
在法院開庭審理中,比較關鍵的步驟包括: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詢問證人,或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在庭審結束後,法院一般會另行出具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關於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式,婚姻無效是法律上的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該婚姻永遠不會得到認可。
(二)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三)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無效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普通程式審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時間一般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凡是具備婚姻無效的情況,都是可以在當地指定地方申請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 ...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屬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無效婚姻, ...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 ...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
婚姻無效時財產的分割是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
不應當結婚或者結婚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