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物件的證券投資基金。
不得超過200人。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
《合夥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設立要求有二個以上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非公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採取了適度監管的原則,在准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進行事後行業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檢查。規定合格投資者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近三年個人收入不低於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