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組織機構有:
一、權力機構;
二、決策機構;
三、執行機構;
四、資金監管;
五、顧問機構;
六、資金保管。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私募基金的組織機構有:
一、權力機構;
二、決策機構;
三、執行機構;
四、資金監管;
五、顧問機構;
六、資金保管。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組合式、有限合夥制、信託制。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私募股權基金分為三種形式: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和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
目前在中國的法律中還沒有專門規定私募股權基金的最低註冊資本。
【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