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合同沒有到期是可以轉租的,但是需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公租房禁止轉租、轉借。制定公租房政策時,相關部門認真總結了經適房和限價房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完善了公租房政策。
2、其中規定了6種承租家庭禁止的行為包括: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這6種情況只要出現1種,公共租賃房就要收回。公租房將來會直接納入“三房”稽核系統管理。“近期的出租問題,都是靠‘三房’稽核系統,稽核出租家庭相關資訊來查處。”將來公租房是市場化的管理,給予產權單位權力和責任,它要承擔管理過程中轉租、轉借等問題的責任。
3、租住公租房將簽訂租賃合同,是完全的民事行為。如果租住家庭條件發生變化,住保部門發現後,可會同產權單位進行稽核,按租賃合同直接處理。即使到法院起訴,也會得到相應支援。
4、申請公租房需要注意什麼: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物件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物件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5、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物件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6、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