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的主體,即參與租賃關係的合同當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2、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裝置,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裝置交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合同的主體,即參與租賃關係的合同當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2、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裝置,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裝置交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裝置,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裝置交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監、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