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國家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
稅收立法的原則如下:
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的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稅收是國家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
稅收立法的原則如下:
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的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指稅收活動要有利於經濟效率的提高。是西方財政經濟學界所倡導的稅收原則之一。 其主要內容是: (1)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使徵稅費用最少; (2)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最小,使稅收的超額負擔儘可能小; (3)要有利於資源的最佳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
稅收原則之一。它是關於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於各納稅人的原則,即國家徵稅要使每個納稅人隨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當,並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 (1)受益負擔公平說。亦稱“受益原則”。如亞當.斯密、盧梭等人曾根據社會契約論和稅收交換學說,提出過的受益原則。其認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納稅,這才是公平。即根據納稅人從政府提供服務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應納多少稅和其稅負應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納稅,享受利益少的少納稅,不享受利益的不納稅。 (2)天賦能力公平說。這是一種較為古老的公平學說,其依據人們的天賦基礎準則,即徵稅應不妨礙人們按天賦才能進行收入分配。如果人們的稅後收入符合人們的天賦能力差別,則稅收是公平的。 (3)最小犧牲或最大效用說。即若徵稅後能使社會的收入獲得最大效用的,稅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負擔說。亦稱“支付能力說”。即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判定其納多少稅或其稅收負擔多大。納稅能力大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少納稅,無納稅則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