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憲法為依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立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法治國歸根結底就是依照憲法治國。維護法治的權威,首先是維護憲法的權威。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是立法的一條最重要的原則。
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憲法為依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立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法治國歸根結底就是依照憲法治國。維護法治的權威,首先是維護憲法的權威。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是立法的一條最重要的原則。
相關法律規定有:
1、《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國家立法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頒佈時間: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31號主席令公佈,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