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確實破裂了會判離。
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的,法院不會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般情況下第三次不會不判離。如果第三次還是不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起訴。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離婚成功,否則就算是一百次起訴,不滿足離婚條件的話,法院也是不會判離婚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軍人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離婚,要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離婚成功。如果第三次還是不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起訴。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的,與第幾次起訴離婚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符合下列條件的才能要求退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據此,有孩子起訴離婚除非有上述第(三)款的情況,否則是不能退還的。
【 ...
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情況,但是如果有一方無法提供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
一方有家暴離婚的時候,要看具體的離婚案件是否符合,法院衡量離婚條件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當事人可以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足以讓法官確信原告確實遭受了被告實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且無和好可能,這樣法官就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 ...
一方有婚外情法院會不會判離應當根據證據判定。如果能夠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的話,那麼最終才會做出離婚判決,否則也有可能不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根據《婚姻法》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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