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會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同時補充一下上面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會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同時補充一下上面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財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佈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解除關係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