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一個人,而且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此處所稱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獨資企業法,而適用外資企業法。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如前所述,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號權。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的名稱應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於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並不是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與之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並無所虞,故獨資企業法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有最低註冊資本金,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這一規定便於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利於獨資企業的發展。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存續與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必備不可。至於經營場所與經營條件的規模與數量等原則根據各企業不同情況來確定。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關於從業人員的人數,法律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企業視情況而定。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