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的4種表現情況如下: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的4種表現情況如下: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專業的律師,尤其是擅長處理商業秘密案件的專業律師,往往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踐辦案經驗,有嫻熟的訴訟技巧,有能力針對商業秘密案件的專業性強和複雜性為企業保護商業秘密調查取證。委託具有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調查取證是一個更有效、更明智的選擇。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該規定賦予了律師在不同階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調查取證權,這項權力給律師調查取證提供了便利條件。
透過公證機關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證機關的公信力,在訴訟前保全重要的證據,以免侵權人銷燬證據或以後難以取證。透過公證機關對某些行為或事實進行公證也是一種有效的取證方式。
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提出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且一般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在訴前階段,當商業秘密權利人收集侵權人侵權的證據時,發現侵權人正在積極作為毀滅、轉移證據,或者由於證據自身的特性可能滅失的情況,可以申請法院採取訴前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審查認為符合訴前證據保全條件的,裁定予以批准,並立即執行。但同時申請人也應當依據法律相關規定繳納保全費用和提供證據線索。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對於有些特殊的證據材料,由於企業和個人等一般人是無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也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取證的重要途徑。
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商業秘密權利人發現商業秘密被侵犯時,可以根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工商管理機關在查處過程中有權對侵權產品進行查封、可以根據需要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檔案;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工商管理機關依法透過以上行為獲取的檔案、筆錄和實物都是證明侵權人侵權的有力證據,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證據效力。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根據發現侵權行為時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該種途徑收集證據。
透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偵查案件的機關,擁有強大的偵查力量體、先進的技術裝置,豐富的偵查經驗,國家賦予其偵查權力。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隱蔽、被害人舉證困難的特點,選擇公安機關介入是比較明智的選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發現侵害事實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滿足立案偵查條件的予以立案,並且採用專門的偵查手段調查取證。
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