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一般地說,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即構成涉外民事關係。
作為民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以是外國國家或國際組織;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或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從事或完成的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一般地說,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即構成涉外民事關係。
作為民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以是外國國家或國際組織;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或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從事或完成的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1、經濟法調整物件,是指由經濟法律規範確認和保護的一定範圍內的社會經濟關係。
2、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到目前為止,關於經濟法的調整物件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係和經營協調關係。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係即經濟管理關係,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物件。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企業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
1、商事法律關係作為商法調整物件指商法作為特殊的法律規範體系對現實生活發生總用的範圍,我國:商事法律關係無論強調商主體還是商行為,最終都以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係作為商法調整的物件。
2、大陸法系以商事法律關係作為商法調整物件的內涵:1)營利主體;2)營利主體的營利行為;3)商法所調整的營利主體是各種企業組織;4)調整的營利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關係,擴企業的對外關係也包括企業的對內關係,國家隊企業行為的監管所形成的關係如工商登記也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在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係,還有企業與權利人如出資股東等形成的關係,及企業與員工之間形成的權利和財產關係; 5)是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關係,其主體平等;6)商法所調整的營利主體的活動必須發生在持續的營業中。
3、商事關係與民事關係區別:民事關係是範圍更廣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商事關係是民事關係的一部分,民事關係與商事關係之間是典型的邏輯上的種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