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加重原則,是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
2、吸收原則,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3、合併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
4、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
1、限制加重原則,是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
2、吸收原則,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3、合併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
4、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
法律規定刑法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如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法數罪併罰的情形: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2、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