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國時期一系列的變法過程中,大致遵循了一個共同的立法指導思想,即春秋時期法家思想:
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不論是誰,只要違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論罪處刑。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佈,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重其輕者”。在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刑。
公佈法律原達到了富國強兵的目的,發展了封建經濟,獲得了在亂世存在與發展的前提條件,為國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
在戰國時期一系列的變法過程中,大致遵循了一個共同的立法指導思想,即春秋時期法家思想:
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不論是誰,只要違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論罪處刑。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佈,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重其輕者”。在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刑。
公佈法律原達到了富國強兵的目的,發展了封建經濟,獲得了在亂世存在與發展的前提條件,為國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指導思想。
產生背景:西周統治者總結商暴政亡國的教訓,認識到為政以德的重要性,並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傳統的“君權神授”的思想。
思想內容:修養君主道德,適應天道要求。“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引伸為自然規律。在統治者看來,上天選擇人間君主的標準是“為政以德”,以道德約束統治者的私慾,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與天道的要求,才能獲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統治的長久。法律方面明德慎罰,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濫殺無辜,無論司法立法都必
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發展,更加強調“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稱是上帝的兒子,即“下帝”也稱天子。因此,執行占卜的神職人員——巫,史等,在商朝社會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在王權神授觀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與“神”的名義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爾無不信,朕不食語。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義對夏進行討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