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國家授予性。智慧財產權需由主管機關依法授予或確認而產生。
2、專有性。智慧財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智慧財產權並存。
3、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效力嚴格地限定在相應的主權國家領土或地區範圍內。
4、時間性。超出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智慧財產權即自行消滅。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國家授予性。智慧財產權需由主管機關依法授予或確認而產生。
2、專有性。智慧財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智慧財產權並存。
3、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效力嚴格地限定在相應的主權國家領土或地區範圍內。
4、時間性。超出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智慧財產權即自行消滅。
範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佔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範圍內依法享有的獨佔使用權。
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誌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徵: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資訊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智慧財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於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智慧財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