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避免產生的,而非主觀臆測的;
2、必須是自動有意採取的行為;
3、必須是為船貨共同安全而採取的謹慎的,合理的措施;
4、必須是屬非常性質的損失。
二、共同海損的含義: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或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並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
一、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避免產生的,而非主觀臆測的;
2、必須是自動有意採取的行為;
3、必須是為船貨共同安全而採取的謹慎的,合理的措施;
4、必須是屬非常性質的損失。
二、共同海損的含義: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或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並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
構成條件:
1、危難真實存在。
2、危難必須威脅共同的安全。
3、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合理的、額外的。
4、挽救措施一定要有效果的。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指措施在進行了有限的犧牲後有效地解除了船貨的危險。
5、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直接和特殊的。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均為使船舶、貨物和運費免於遭受損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論損失與費用有大小,都應由船方、貨主和付運費方按最後獲救價值共同按比例分攤。這種分攤稱為共同海損的分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損的條件:
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只憑主管臆測可能會有危險發生而採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預測的常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都不能列為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船、貨雙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擱淺,涉及船主和貨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即支付的費用是船舶運營所應支付的費用以外的費用,是為了解除危險的造成。
4、所採取的救助措施必須是有意識的,合理的,犧牲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