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特徵有以下幾個:
1、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
2、立法是依據一定的職權進行的活動;
3、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式所進行的活動;
4、立法是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
5、立法是制定、修改、廢止或認可法律規範的活動。
立法的特徵有以下幾個:
1、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
2、立法是依據一定的職權進行的活動;
3、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式所進行的活動;
4、立法是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
5、立法是制定、修改、廢止或認可法律規範的活動。
1、以一定數量的個體為其成員的系統整體。
2、成員間具有某種共同聯絡,共同的人際要求,社會需求,或共同活動目標。
3、具有一定的群體結構形式和交流網路。
4、具有自己的群體心理,群體規範,價值和群體制裁體制。
5、群體的存在,以群體成員間直接或間接的交流為前提。
群體:
肖(Shaw,1981)認為,群體由兩個或更多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的個體所組成。他指出,所有的群體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群體成員間有著彼此的互動,而且群體的存在是有原因的。例如,為了滿足某種需要,提供資訊或者實現統一的目標等。可見,按照肖的定義,同一電影院的觀眾、同一架飛機的乘客僅能說是一個集合體,而不是一個真實的、互動的群體。
貝克(Back,1977)認為,對群體概念的理解,關鍵是它的所有成員彼此之間必須有一種可觀察到的和有意義的聯絡方式;個體間的互動使人們成為一個群體,併為一個共同目標而努力奮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認為,群體是所有上述含義或是具有更多含義的一種混合體。還有人認為群體是一群以某種方式緊密相連的人。巴倫等人(2003)認為群體是透過某種紐帶聯絡在一起,並具有不同程度內聚力的一群人。
資產是指由於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資產應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資產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2、資產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也是企業所控制的;
3、資產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也就是說,資產必須是現實的資產,而不能是預期的資產,是由過去已發生的交易所產生的結果。